南京欣网互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欣网互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商派软件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73知民初12号
原告:南京欣网互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克非,上海市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派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裴大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勇,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欣网互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商派软件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原告南京欣网互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欣网互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杨韡
审判员***
审判员*静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