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73知民初17号
原告(反诉被告):南京欣网互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克非,上海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商派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裴大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勇,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厦门象屿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
法定代表人:陈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师博,男,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南京欣网互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网公司)与被告商派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派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2019年4月29日,商派公司对欣网公司提起反诉,本院依法予以受理,并与本诉合并审理。后本院依职权追加厦门象屿发展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并于2020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委托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协会就本案纠纷进行调解。经调解,欣网公司、商派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和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欣网公司和商派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南京欣网互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商派软件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受理费因委托调解均予以免收。
审 判 长 杨 韡
审 判 员 吴盈喆
人民陪审员 杨智勇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杨 洁
书 记 员 朱丽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准许本诉原告撤诉的,应当对反诉继续审理;被告申请撤回反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