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5民初30844号
原告:佛山市同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大镇第二工业区17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UT2C52Y。
法定代表人:刘玉高,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巍,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成广场1#办公楼13层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UXKUE1C。
法定代表人:庄某1。
原告佛山市同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2021年1月4日,原告以双方已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开庭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同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75.86元,财产保全费2003.90元,共计4879.7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同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 哲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李和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