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百昌恒嵘园林有限公司

佛山市同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百昌恒嵘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5民初3084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佛山市同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大镇第二工业区17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UT2C52Y。
法定代表人:刘玉高。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巍,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百昌恒嵘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石龙北路60号东成广场1#办公楼13层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UXKUE1C。
法定代表人:庄松茂。
佛山市同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佛山市百昌恒嵘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20)粤0605民初30844号民事裁定,冻结了佛山市百昌恒嵘园林有限公司在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洲夏储支行账户8002××××6594内的银行存款296780.77元。现佛山市同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和解且其已申请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佛山市同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佛山市百昌恒嵘园林有限公司在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洲夏储支行账户8002××××6594内银行存款296780.77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邱靳文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