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30民初1092号
原告:习水县赤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习水县杉王街道红一路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MA6DJ9YG5U。
法定代表人:袁志丰。
委托代理人:胡珊瑚,贵州名城(习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倪娇,贵州名城(习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中建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习水县杉王街道大榜村成悦公馆4栋29-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ED7MQ3Q。
法定代表人:何春燕。
原告习水县赤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中建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习水县赤河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习水县赤河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习水县赤河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748元,减半收取计12374元,由习水县赤河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小英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廖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