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30民初17号
原告:贵州中建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杉王街道大榜村成悦公馆4栋29-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ED7MQ3Q。
法定代表人:何春燕,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秋羊,贵州多年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天成鑫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冠山街道金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5771223790。
法定代表人:刘贤川,系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苏州立诚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世纪城D组团购物中心(一)幢3单元7层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90090329781U。
负责人:吴录录,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贵州中建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天成鑫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中建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中建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674.00元,由原告贵州中建天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贤梅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何德虎
书记员冉林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