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德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云南德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581民初5182号
原告:***,男,1978年3月27日生,汉族,住云南省腾冲市。
被告:云南德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南宁街道黄家庄社区将军镇4号地块天玺养心居C11幢第1-3层2号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MA6KND509T。
法定代表人:白永明,任总经理职务。
被告:孙加晓,男,1990年1月21日生,汉族,住云南省腾冲市。
原告***与被告云南德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孙加晓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68元,减半收取33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兴增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