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屈原建安有限公司

长沙冉程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岳阳市屈原建安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解除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5民初580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长***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镇中岭村鸡公山组。
法定代表人:彭斌。
被申请人:岳阳市屈原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屈原管理区营田镇建安路39号二楼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7073328932。
法定代表人:柳建辉。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长***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岳阳市屈原建安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作出(2020)湘0105民初5805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岳阳市屈原建安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现申请人长***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岳阳市屈原建安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易瑞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