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屈原建安有限公司

长沙冉程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岳阳市屈原建安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5民初5805号
申请人:长***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镇中岭村鸡公山组。
法定代表人:彭斌。
被申请人:岳阳市屈原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屈原管理区营田镇建安路39号二楼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7073328932。
法定代表人:柳建辉。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长***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岳阳市屈原建安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1392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岳阳市屈原建安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392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易瑞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