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屈原建安有限公司

长某某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岳阳市屈原建安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91民初8号之二 原告:长***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岳街道藕塘村***组安置小区1栋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599426664N。 法定代表人:**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之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之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阳市屈原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屈原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7073328932。 本院于2022年1月4日受理原告长***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岳阳市屈原建安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长***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长***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其撤诉申请,本院应予准许。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长***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14.3元,由原告长***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