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屈原建安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岳阳市屈原建安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624民初306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岳阳市屈原建安有限公司。
地址:岳阳市屈原管理区营田镇建安路39号二楼201号。
法定代表人吴梓福,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岳阳市屈原建安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960元,减半收取148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蒋利娟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朱靖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