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屈原建安有限公司

***与岳阳市屈原建安有限公司和岳阳市屈原农垦有限责任公司、岳阳市屈原建材建筑总公司、岳阳市屈原建材建筑总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屈民初字第45号
原告湛中柏,男,汉族.
被告岳阳市屈原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屈原管理区营田镇建安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岳阳市屈原农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屈原管理区正虹西路。
法定代表人:***,屈原管理区财政局局长。
第三人岳阳市屈原建材建筑总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屈原管理区营田镇正虹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男,汉族.
第三人***,男,汉族.
第三人***,男,汉族.
在本院审理原告湛中柏诉被告岳阳市屈原建安有限公司和第三人岳阳市屈原农垦有限责任公司、岳阳市屈原建材建筑总公司、岳阳市屈原建材建筑总公司、***、***、吴世勇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中,原告湛**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其撤诉申请,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湛中柏负担。
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欧勇新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