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利鑫水电有限公司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温乐商初字第3777号
原告:乐清宸信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赤峰利鑫水电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清宸信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赤峰利鑫水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清宸信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114元,减半收取1557元,由原告乐清宸信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陈 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