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聚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甘肃聚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甘肃红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甘0102民初1427号
本院审理的原告甘肃聚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红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甘肃聚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甘肃红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聚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聚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甘肃红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甘肃聚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任小梅
书记员  金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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