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聚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甘肃聚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甘0102民初1833号
原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聚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3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甘肃聚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65元(按简易程序收取),由原告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崔 伟 新 人民陪审员 ?李武学 人民陪审员 ?张晓玲
书记员董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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