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302民初882号之五
原告:桂林市九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秀峰区解放东路11号633、635、636、6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5898167493。
法定代表人:曾勇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炜,广西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桂林安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叠彩区站前路2号恒大广场一期28栋1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063559661H。
法定代表人:赵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市九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桂林安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清偿本案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桂林市九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649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6,325元,保全费4,970元,合计11,29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恒志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罗 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