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2民初568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光芒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MA1WOT9T16,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经济开发区海宁路23号2#厂房。
法定代表人:李其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洪芳,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司记照明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MA1NHDP66N,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经济开发区海宁路17号。
法定代表人:司书江,该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光芒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司记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作出(2021)苏1322民初56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0万元予以保全。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司记照明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南京路支行(账号:10×××40)的50万元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卓凤芹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蒿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