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2民初5683号
申请人:***光芒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MA1WOT9T16,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经济开发区海宁路23号2#厂房。
法定代表人:李其春,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司记照明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MA1NHDP66N,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经济开发区海宁路17号。
法定代表人:司书江,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光芒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司记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0万元予以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江苏司记照明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南京路支行(账号:10×××40)的50万元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将承担失权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卓凤芹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蒿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