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司记照明有限公司

江苏司记照明有限公司、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322执99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司记照明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MA1NHDP66N,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司书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万以国,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86年2月27日出生,住江苏省如东县。
被执行人:***,男,1978年7月28日出生,住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
江苏司记照明有限公司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1322民初40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司记照明有限公司支付报酬275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275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29日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且利率以年利率6%为限);二、驳回江苏司记照明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88元,由江苏司记照明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负担488元。
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金额为275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275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29日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且利率以年利率6%为限)。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2月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通过电子方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被执行人到本院接受财产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已向被执行人李凤年有效送达上述法律文书。
2、2022年1月24日、1月25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李凤年的银行、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券、保险、婚姻登记信息等身份和财产信息,财产具体查控情况如下:
(1)冻结了***名下银行账户(其中中国建设银行账号尾号为1719、沭阳农村商业银行账号尾号为1778、9051、交通银行账号尾号为5703),冻结期限自2022年3月21日至2023年3月21日;
(2)冻结了***名下网络资金账户(其中财付通账号尾号为d7c3),冻结期限自2022年1月25日至2023年1月25日。
(3)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苏F×××××小型汽车,查封期限自2022年2月14日至2024年2月14日,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
3、本院于2022年3月3日委托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经走访邻居、村(居委会)相关人员,未发现有其他财产情况。
4、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对以上已查控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应于相应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未申请致使本院未能办理续行保全手续,导致保全效力消灭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通过以上执行措施,本案现已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委托函、电子送达报告、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调查现场照片及谈话笔录、通话录音/记录、协助执行/调查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复材料等予以证实。
2022年3月24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本案执行情况,其对本院执行情况无异议,并明确表示不愿意与被执行人和解,但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告知其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其对此无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权利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即生效。
审 判 长  姜 山
审 判 员  廖胜维
审 判 员  宋岩峰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沈东念
书 记 员  钟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