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司记照明有限公司

江苏司记照明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322执519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司记照明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MA1NHDP66N,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3月25日出生,住江苏省沭阳县。 申请执行人江苏司记照明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沭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1322民初67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司记照明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00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0005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2年8月5日、9月21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及向有关单位调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对外投资等财产情况查明如下: 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其中华夏银行账户尾号为3138),冻结期限自2022年8月8日至2023年8月7日。 冻结了被执行人网络账户(其中财付通账户尾号为2398),冻结期限自2022年8月8日至2023年8月7日。 三、2022年9月16日,通过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经走访邻居、村(居委会)相关人员,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查封了车牌号为贵B×××**、贵B×××**、贵B×××**、贵B×××**、贵B×××**、贵B×××**、云N×××**车辆的机动车,查封期限自2022年9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查封了车牌号为贵B×××**、贵B×××**的机动车,查封期限自2022年9月8日至2024年9月7日。因车辆未实际控制,本案中暂无法处置。 五、2022年9月21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予以信用惩戒。 2022年10月13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101441.00元及后续利息,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已收取执行费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1322民初67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吴 栋 审 判 员  姜 山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董 波 书 记 员  钟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