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平鲁区安平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某某与朔州市平鲁区安平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603民初33号
原告:***,女,195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朔州市人,现住朔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良,山西金世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朔州市平鲁区安平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朔州市平鲁区平阳东街路北101号(平鲁区住建局六楼)。
法定代表人:支书文,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朔州市平鲁区安平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24元,减半收取计101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郭振中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志英
书 记 员   杨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