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垚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与郑州垚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0191民初2708号
原告***,男,1981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委托代理人***,河南腾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腾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垚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北二路中段老南岗社区服务中心4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九都路副88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德诉被告郑州垚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委托代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州垚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37227.4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损失为医疗费8488.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50元/天×8天)、营养费160元(20元/天×8天)、护理费1000元(125元/天×8天)、误工费1000元(125元/天×8天)、被扶养人生活费44776.85元(20989.15元/年×31年÷3×0.1+20989.15元/年×22年÷2×0.1)、交通费160元(20元/天×8天),总计55985.53元。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应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445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6563.02元。扣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的11013.02元,原告剩余损失为44972.51元。因***在此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22486.26元(44972.51元×50%)。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33499.2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元,由被告郑州垚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