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垚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执法处、郑州垚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豫0103行审26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执法处(郑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执法支队),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二环支路15号。
负责人乔玮,支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智勇,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勇,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郑州垚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北二路和第六大街交叉口金色源泉。
法定代表人赵云。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执法处于2018年8月20日作出豫郑交执超罚(2018)510017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2018年6月20日6时38分18秒,被执行人所有的豫A×××××号货车载货行驶至郑州市四港联动大道王士明检测点时,涉嫌超限运输,其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认定其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仟元(¥7000)整的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了被处罚人起诉和复议的权利,于2018年8月29日送达被执行人。后被执行人未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亦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11日对被申请人下达了豫郑交强催告字(2019)第0100952号《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经催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2019年3月25日,申请执行人郑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执法处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执行豫郑交执超罚(2018)510017号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罚款柒仟元整及加处罚款柒仟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该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执法处于2018年8月20日作出豫郑交执超罚(2018)510017号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罚款7000元及加处罚款7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西俊
审判员  邢 燕
审判员  张玉雪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孙慧敏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