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垚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与***、郑州垚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191民初13549号
原告***,男,198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委托代理人李姗姗,河南格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
被告郑州垚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北二路中段老南岗社区服务中心401室。
法定代表人赵云。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鑫苑路16号鸿禧大厦16层1601室-1609室。
负责人秦丽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永辉,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被告郑州垚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垚鑫土石方)、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财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损188284元、评估费5650元、施救费14000元、停运损失26784元等共计23471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被告郑州垚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6日3时35分许,被告***驾驶豫A×××××号重型货车沿郑州市经南三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经南三路与107辅导交叉口时,与丁铁永驾驶的车牌号为豫A×××××号重型货车沿107辅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该处相撞,致丁铁永受伤,两车受损。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处理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丁铁永不负事故责任。
本院认为: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原告的损失为车辆损失146729元、施救费14000元、停运损失26784元,总计187513元。因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故被告华安财险应在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87513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187513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21元减半收取2410元,由原告***负担485元,由被告***负担19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张花显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袁 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