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垚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垚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民辖终2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垚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上诉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豫0191民初39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审理,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当事人在合同中做出了明确的协议管辖约定,发生纠纷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该约定有效,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关于被上诉人对于案涉合同实际签订地的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四条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因此,本案应当依据合同中的约定管辖协议确定管辖法院,上诉人的主张有法律依据,原审裁定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豫0191民初3916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艳凌
审判员  李小青
审判员  郭 丽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闫沛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