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垚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垚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191民初19199号
原告郑州垚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北二路中段老南岗社区服务中心**。
委托代理人李昱蕾,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邱赛男,河南良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div>
负责人郭少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诗婷,该公司员工。
原告郑州垚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昱蕾、邱赛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损、评估费等共计4726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损失为车损45496元、评估费1765元,总计47261元。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应赔偿原告47261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郑州垚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4726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1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负担49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张花显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坪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