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106执69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垚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北二路中段老南岗社区服务中心4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东,***师(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河南西路27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5日作出的(2022)新0106民初14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名下的银行存款2778887.33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相应的银行存款。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王在江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