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振先建设有限公司

曹跃国、河南振先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24民初3377号
原告:曹跃国,男,生于1980年11月27日,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向军,河南宛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振先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陆营镇中心大街16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MA44AUHQ5X。
法定代表人:宋振先,该公司经理。
被告:贾宋镇人民政府。住所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贾宋镇府前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324006037680Q。
法定代表人:陈林波,任镇长职务。
原告曹跃国与被告贾宋镇人民政府、河南振先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曹跃国于2022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曹跃国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跃国撤诉。
案件受理费5049.96元,减半收取计2524.98元,由原告曹跃国负担。
审 判 员 丁国志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李克娟
书 记 员 李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