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宇飞新型容器有限公司

江苏国发物流有限公司与江阴市宇飞新型容器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81民初9517号
原告:江苏国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吴晨。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江阴市宇飞新型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国发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市宇飞新型容器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国发物流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国发物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国发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60元,保全费2860元,合计7020元(江苏国发物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苏国发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