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2375号
申请保全人:无锡市德成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074690876L,住所地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前洲配套区惠澄大道1001号S3305。
法定代表人:臧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强,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江阴市**新型容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84118228C,住所地江阴市申港街道亚包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无锡市德成物流有限公司诉被保全人江阴市**新型容器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无锡市德成物流有限公司于起诉之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江阴市**新型容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无锡市德成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阴市**新型容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尹德元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张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