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宇飞新型容器有限公司

河南石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阴市宇飞新型容器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5财保1641号
申请人河南石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卫生路10号。
被申请人江阴市**新型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临港街道亚包大道18号。
本院作出(2020)豫0105财保133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申请人河南石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卫生路10号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0801063854)、冻结被申请人江阴市**新型容器有限公司在江苏银行江阴临港支行29×××93账户的存款2729379.06元。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江阴市**新型容器有限公司在江苏银行江阴临港支行29×××93账户存款2729379.06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申请人河南石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卫生路10号房产(不动产权证号:0801063854)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会娟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郜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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