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5财保1335号
申请人河南石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卫生路10号。
被申请人江阴市**新型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临港街道亚包大道18号。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729379.06元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卫生路10号的房产,为其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河南石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卫生路10号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0801063854)。
二、冻结被申请人江阴市**新型容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29379.06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会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郜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