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宇飞新型容器有限公司

江阴市鸿瑞包芯线有限公司、江阴市宇飞新型容器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12099号
申请人:江阴市鸿瑞包芯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申港街道亚包大道41号。
被申请人:江阴市**新型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申港街道亚包大道18号。
被申请人:王文龙,男,1982年4月15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被申请人:孙永梅,女,1981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申请人江阴市鸿瑞包芯线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阴市**新型容器有限公司、王文龙、孙永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江阴市鸿瑞包芯线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阴市**新型容器有限公司、王文龙、孙永梅冻结银行存款合计18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阴市鸿瑞包芯线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阴市**新型容器有限公司、王文龙、孙永梅的银行存款合计18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浦 峥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黄陈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