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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24民初950号之一
原告:****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武原街道盐湖西路199号金汇智博广场1幢172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MA28AD6U12。
法定代表人:陈孝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阴市**新型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申港街道亚包大道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84118228C。
法定代表人:王文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新型容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正式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31日以被告已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阴市**新型容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58元,由原告****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周佳媛
人民陪审员朱国良
人民陪审员吴媛媛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叶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