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宇飞新型容器有限公司

3118江阴市宇飞新型容器有限公司与嘉峪关广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281执3118号
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宇飞新型容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84118228C,住所地江阴市临港街道亚包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嘉峪关广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057568959D,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五一街区94号楼加1-102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阴市宇飞新型容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嘉峪关广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3日作出的(2017)苏0281民初132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嘉峪关广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应给付江阴市宇飞新型容器有限公司货款48800元、诉讼费1540元。因被执行人嘉峪关广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宇飞新型容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立案受理。
受理后,经阅卷,发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时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审理中未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限制消费令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到庭接受询问。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及按期到庭接受询问。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2018年5月17日、2018年6月1日、2018年7月30日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嘉峪关广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2018年7月30日,本院委托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嘉峪关广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房产情况。
2018年5月15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嘉峪关广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以短信通知的方式告之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宇飞新型容器有限公司,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嘉峪关广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宇飞新型容器有限公司对本院的执行查控、执行结果未有异议,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嘉峪关广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嘉峪关广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0281民初132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嘉峪关广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江阴市宇飞新型容器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计珉
审判员***
审判员戈栋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祖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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