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宇飞新型容器有限公司

江阴市宇飞新型容器有限公司与南通江东物流有限公司、阜阳市神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623民初2343号
原告:江阴市宇飞新型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84118228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江东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56919417X2
法定代表人:***。
被告:阜阳市神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72807322R
法定代表人:***。
被告:阜阳市志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84909430R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杭州双红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754441304G
法定代表人:***。
关于原告江阴市宇飞新型容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江东物流有限公司、阜阳市神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阜阳市志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杭州双红运输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江阴市宇飞新型容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宇飞新型容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阴市宇飞新型容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5元,由原告江阴市宇飞新型容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