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兰州新区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双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91民初4527号
原告: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大羊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高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新区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黄河大道瑞岭雅苑44号楼。
法定代表人:**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甘肃双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吉利生活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甘肃锦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临夏路街道静安门外5号12楼C座。
法定代表人:***。
被告:徐州安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美的翰城商业综合楼2-1107。
法定代表人:代雷。
被告:青岛恒***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文昌路517号-3。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新区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甘肃锦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甘肃双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安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恒***经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后,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190元,由山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朱 婷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