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明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神舟电器有限公司、铜陵市明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881财保4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神舟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民营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784906838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铜陵市明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枞阳经济开发区新楼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62566377798T。
法定代表人:程健,该公司执行董事。
安徽神舟电器有限公司与铜陵市明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作出(2019)皖0881财保46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铜陵市明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135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安徽神舟电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铜陵市明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135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冻结或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没有损害他人的利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铜陵市明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135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冻结或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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