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明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神州电器有限公司、铜陵市明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881执保155号

申请保全人:安徽神州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民营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784906838G。

法定代表人:王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芒子,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铜陵市明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枞阳经济开发区新楼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62566377798T。

法定代表人:程健,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保全人安徽神州电器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铜陵市明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保全人铜陵市明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1350元或等值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城市人民法院(2019)皖0881财保46号民事裁定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铜陵市明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171350元;

二、查封登记在被保全人铜陵市明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1350元的其他财产;

三、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郎 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文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