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25民初2072号
原告:***,男,199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煜,安徽安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陵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陵市枞阳经济开发区新楼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62566377798T。
法定代表人:程健,执行董事。
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阜南县供电公司,住所地阜南县鹿城镇淮河东路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5MA2MQXPNXA(1-1)。
负责人:任傅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竹,安徽坤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铜陵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阜南县供电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降低诉讼标的额后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预交7758元,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本院退还原告773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民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邓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