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明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与铜陵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阜南县供电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25民初2072号

原告:***,男,199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煜,安徽安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陵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陵市枞阳经济开发区新楼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62566377798T。

法定代表人:程健,执行董事。

被告: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阜南县供电公司,住所地阜南县鹿城镇淮河东路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5MA2MQXPNXA(1-1)。

负责人:任傅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竹,安徽坤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铜陵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阜南县供电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降低诉讼标的额后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预交7758元,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本院退还原告773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民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邓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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