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久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6958***与无锡久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14民初6958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2日生,汉族,住盱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江苏漫修(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志坚,江苏漫修(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久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MA1N0Q2039,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亭南路****。
法定代表人:刘长源,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无锡久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要求:1.判令久源公司支付工程款1081320元及逾期利息(以406029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675291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久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1日,双方签订《垃圾清运分包合同》,约定由其承包鸿坤理想湾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的垃圾清运工程。从2017年至2020年,其完成的工作量共计2652510元,但久源公司仅支付工程款1571190元,尚欠1081320元未予支付。经其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可知,久源公司已对案涉工程量涉嫌造假进行刑事报案,公安机关已对久源公司被诈骗案立案侦查,因此,对本案工程量是否涉及犯罪应当通过刑事侦查方式而非民事诉讼方式予以查明。故本案应当全案移送公安部门刑事侦查处理,待相关基本事实处理认定完毕后,当事人可以根据相关结论意见依法主张相关权利。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的起诉。
二、本案全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胡艳丽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周 媛
书 记 员 徐 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