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久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无锡久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14财保197号
申请人:***,男,1972年12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江苏漫修(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志坚,江苏漫修(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久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MA1N0Q2039,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亭南路****。
法定代表人:刘长源。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无锡久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无锡创生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久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久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牛文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金 舟
书 记 员 谢方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