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1125执3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海川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灵山钢材市场B1区03-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66832382XT。
法定代表人:詹晓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莉力、郑端友,浙江省青田县侨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浙江德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云和县元和街道睦田村便民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MA2A1JTT93。
法定代表人:叶德贵,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康金江,男,197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福建省惠安县。
申请执行人浙江海川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德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康金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1125民初10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海川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康金江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海川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货款364938元,被执行人浙江德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第二项货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执行人康金江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海川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利息220000元(后续的利息以未付利息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被执行人康金江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海川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保全费5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浙江德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康金江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执行相关告知材料,要求被执行人浙江德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康金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德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但逾期未履行。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传唤被执行人康金江到庭接受调查询问。被执行人康金江逾期未履行且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德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康金江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对被执行人浙江德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康金江的房产及收益类保险等财产进行了调查,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对被执行人浙江德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康金江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浙江德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康金江名下无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无收益类保险和有价证券,亦无住房公积金等其他财产。被执行人康金江名下有车牌号为×××雷克萨斯牌汽车一辆,本院已查封,该车辆下落不明,暂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康金江名下坐落于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小岞镇前群村东湖68号的房产,本院已查封,因该房产为农村集体土地,暂无法处置。(2022)浙1125执126号案件分配本案执行款3191.44元,用于缴纳执行费、罚款。被执行人浙江德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本案需履行部分,并缴纳执行费2045元,被执行人浙江德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部分已履行完毕。截至2022年9月22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364938元,执行费缴纳5134.2元(剩余3164.8元未缴纳),未执行到位标的22500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康金江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康金江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康金江作出拘留15天、罚款1000元的决定(罚款已缴纳102.24元,剩余897.76元未缴纳),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而未实际拘留。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康金江采取了纳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限制出入境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海川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其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德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康金江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1125执34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晓庆
审判员徐小平
审判员吴冰清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周雅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