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执保裁定书
(2020)黔0403执保43号
申请人:贵州星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冠山街道穿洞口采石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308870811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龙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贵州鑫壹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贵安综合保税区电子信息产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ED7AD0M。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贵州星城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贵州鑫壹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2037343.8元人民币。申请人贵州星城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用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可能因被申请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相应担保,其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鑫壹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共计2037343.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从本裁定书开始执行时计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送达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