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730执3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腾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龙里县冠山街道平西村党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MA6E8H2460。
法定代表人:许明礼,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鑫壹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贵安综合保税区电子信息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ED7ADOM。
法定代表人:张洋,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贵州腾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贵州鑫壹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20)黔2730民初280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2346700.55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贵州鑫壹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372567.55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其中申请执行标的2346700.55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执行费25867.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贵州鑫壹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财产查封、扣押期间不得买卖、转让、抵押、担保及设置权利负担等处置。
上述涉及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罗荣芳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大彬
书 记 员 王思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