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4民初3205号
原告:河北华勘资环勘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高新区舜达工业园办公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强,职务:董事长。
被告:金山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平县滦平镇高创园10层。
法定代表人:尉大海,职务:经理。
原告河北华勘资环勘测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山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2021年9月13日,河北华勘资环勘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北华勘资环勘测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26.00元,减半收取计463.00元,由原告河北华勘资环勘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雨婷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白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