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志伟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春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市宏祥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83执83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春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原名寿光市春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东城工业园永和路4700号。

法定代表人张乐春,董事长。

被执行人潍坊市宏祥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开发区兴安路中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郭付才,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春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潍坊市宏祥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的(2016)鲁0783民初174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未实际履行。

2.本院分别于2020年5月6日、9月15日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潍坊市宏祥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房地产登记信息和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分别于2020年5月6日对被执行人潍坊市宏祥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进行调查、传唤等传统查控措施。

4.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将被执行人潍坊市宏祥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本院于2020年9月29对被执行人潍坊市宏祥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过程有财产查询资料、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等予以证实。

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取得的财产信息情况予以认可。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奚春波

审判员  崔广华

审判员  王来祥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