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783执保1205号
申请保全人:****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全人:寿光宏泽化工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被保全人寿光宏泽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已经作出(2019)鲁0783民初52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银行账户存款2072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该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寿光宏泽化工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072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奚春波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