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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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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鲁0783执保18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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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保全人:****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东城工业园永和路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565217450F。
法定代表人:徐志勇,该单位。
被保全人:山东凯马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能源汽车科技城枫林大道5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3MA35M4BU3M。
法定代表人:杨奇志,该单位。
申请保全人****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山东凯马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0783民初579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山东凯马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的银行存款258671.38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上述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其他财产权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如需续行财产保全,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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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魏云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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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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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贾海霞
书记员马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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