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982执保348号
申请保全人:***,男,197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
被保全人:山东志伟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东城工业园永和路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565217450F。
法定代表人:徐志勇,该公司总经理。
被保全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长乐西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1123F。
法定代表人:樊立新,该公司经理。
被保全人:华能莱芜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高新街道办事处塔子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MA3C5FJF58。
法定代表人:田文增,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志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华能莱芜新能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5月8日作出的(2020)鲁0982民初2848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山东志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华能莱芜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纪庆刚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苏立强
书 记 员 李 雪